上海国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国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5)扬开商初字第428号
原告上海国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艺公司)与被告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通公司)、江苏天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源、建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来、王苏闽和天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光荣到庭参加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楚小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兴、建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来、王苏闽和天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光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建通公司将扬中市园博园景观照明项目分包给国艺公司并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国艺公司请求建通公司给付的工程款2851671.43元,因建通公司亦认可结欠此款,故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国艺公司不主张争议的部分工程款、投资回报、税金、违约金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对国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在本案中不作认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告应给付原告上海国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851671.4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430元,由原告上海国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7430元,被告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承担部分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
审 判 长  吴 磊 人民陪审员  姚安东 人民陪审员  李茂章
书 记 员  崔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