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国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国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6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扬开诉保字第2号
申请人上海国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2层C区208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天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扬子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国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4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顺利执行,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面存款14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