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恒博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培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277号
原告上海恒博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刁锦琪,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文章,男。
委托代理人郁文冲,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培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培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卫国,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恒博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培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恒博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培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杜晓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