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华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98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1758号1幢A-569室。
法定代表人:胡善山,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松,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州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6幢3304室。
法定代表人:童若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华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裴松、上海州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82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盛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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