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龙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束树立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3812号
原告:上海龙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蓝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束树立,男,1984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龙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束树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龙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龙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龙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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