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1447号

原告:上海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601号16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743133181。

法定代表人:卢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红,上海管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婷,上海管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3号1栋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05767324T。

法定代表人:黄敏,总经理。

原告上海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诉权,处分民事诉讼权利,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上海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治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易美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