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创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9153号之一
原告:江苏创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范庄花苑22幢M109。
法定代表人:华明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江苏令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上海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514号1幢6008室。
法定代表人:卢明。
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江苏创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创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9.38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1,145元,由原告江苏创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美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正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