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9153号
原告:江苏创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范庄花苑22幢M109。
法定代表人:华明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江苏令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上海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514号1幢6008室。
法定代表人:卢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存款人民币12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存款人民币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美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朱正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