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二马液压元件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民初1124号
原告:江苏二马液压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斜新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宝塔石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div>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05v>
法定代表人:于海涛,公司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安徽皖岚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和县路交口瑶海万达广场**写字楼3-办1404v>
法定代表人:荣岚,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丰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城东乡塘桥村合裕村庄小组v>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v>
法定代表人:卢明,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繁枫真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泽叶路****厂房ivstyle="font-size:15pt;font-family:宋体;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二马液压元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安徽皖岚农资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丰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上海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繁枫真空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二马液压元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二马液压元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江苏二马液压元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马萍
人民陪审员马俊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