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海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v>
法定代表人:卢明,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繁枫真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泽叶路****厂房ivstyle="font-size:15pt;font-family:宋体;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二马液压元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安徽皖岚农资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丰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上海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繁枫真空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二马液压元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二马液压元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江苏二马液压元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马萍
人民陪审员马俊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