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木林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南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木林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执2001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工南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瑶。
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义。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工南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5民初513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50,191.50元及违约金174,162元等。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已由他案因诉讼保全而冻结,未见可执行的账户余款;期间,被执行人向本院出具说明,承诺在与其相关的以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中航翔凤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案号:(2016)沪0115民初21854号]之案审结后无条件支付本案确定款项,申请执行人对此未表示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上海建工南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5民初5135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0,191.50元、违约金174,162元等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上海建工南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要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军
审判员 马建军
审判员 魏智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