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木林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木林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汇投资发展总公司、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31389号
原告上海木林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汇投资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木林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汇投资发展总公司、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木林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木林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