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2890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舸***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舸***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上海胜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284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083255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胜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以当事人双方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0.00元,减半收取计198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殷 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