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南安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省微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泉民终字第16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9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安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办事处莲普路,组织机构代码1563000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福建省微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东平镇霞林村,组织机构代码0994191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不服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南安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其与福建省微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建部分承包合同》中载明诉争项目地点为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因此,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在永春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林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魏垂进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