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安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微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525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南安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柳城办事处莲普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微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东平镇霞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安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微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暂时查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涂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