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安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83执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安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普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0006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5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大酒店,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成功街202号,组织机构代码:1543631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安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大酒店缔约过失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安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闽0583执493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大酒店银行账户的冻结及解除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