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浦泰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约安水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世浦泰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5183号
原告:上海约安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代高,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浦泰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显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约安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浦泰膜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一案中,原告上海约安水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约安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上海约安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职贝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