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永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京东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海双阳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灵石路69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双阳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永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2.90元、诉讼保全费108.90由原告负担(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