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385号
申请人: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月路8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94480463N。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649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649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钟 艳
书 记 员 李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