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2民初44262号
原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月路88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龄、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阳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给付原告全部债务1,955,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8,344.25元(计算方法为:以1,96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0年3月24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3、判决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要求法院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53,712.13元,以1,95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为标准(法院计算加倍利息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暂算至2021年12月21日];4、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根据(2020)沪0112民初30730号民事判决书,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应当向原告归还欠款、利息等债务。在判决后XX公司并没有履行还款的义务,于是在2021年6月23日原告、被告、XX公司及案外人周某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作为债务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现XX公司仍未按时归还欠款等债务,被告理应履行担保责任,代替XX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但是被告至今未履行其保证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系XX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曾某1与XX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后经法院(2020)沪0112民初30730号案件判决XX公司应支付原告货款及利息。在判决后,XX公司并未按期给付钱款,于是在2021年6月23日,原告、被告、XX公司及案外人周某共同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后来XX公司作为还款人并未按时履行该协议,所以原告现在来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履行担保责任,被告同意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20年8月7日起诉XX公司,要求其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该纠纷出具(2020)沪0112民初30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偿付欠款人民币1,965,000元。二、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965,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65.73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被告、XX公司、周某于2021年6月23日(周某签字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24日)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对(2020)沪0112民初30730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由XX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约定若被告无法履行该协议,则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办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也均由被告承担。被告保证期间为2021年8月31日起算至两年止。
另查明被告曾某22021年6月30日归还过原告10,000元(此款已在诉讼请求中扣除)。
上述事实,由双方在审理中提供的民事判决书、还款协议书、汇款明细查询单、聘请律师补充合同、律师费发票等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在还款协议书中确认对(2020)沪0112民初30730号判决所确认的原告对XX公司所享有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亦在保证期间内,故原告要求被告对(2012)沪0112民初30730号判决中确认的XX公司对原告应负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于法有据;关于协议内就本案所涉债务而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约定,被告并无异议;关于原告诉请中的一般债务利息,被告予以认可,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于上述三项内容本院均予以确认。关于加倍利息,被告对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并无异议,但因(2020)沪0112民初30730号判决生效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原告对加倍利息的计算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1,955,000元;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1,96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的利息计28,344.2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1,95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22.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钱 卫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宣淞译
书 记 员  王佩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三、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