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502民初4677号 原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月路8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9448046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下称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案外人江西齐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天公司)尚欠原告的全部应还未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应债务金额为人民币2,8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共计人民币54,95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4,86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费5730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890,54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12民初30731号判决显示,齐天公司应向原告偿还欠款、利息等共计5,083,615元。判决生效后,齐天公司未遵照执行。2020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连带责任保证书》,被告作为齐天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就(2020)沪0112民初30731号判决书中齐天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进行确认,自愿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诺了还款计划,保证范围包括该5,083,615元债务及因被告、齐天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的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办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及齐天公司仅向原告归还2,273,615元,剩余2,810,000元未归还。 被告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五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3073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目的:齐天公司欠原告货款及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5,083,615元。 第二组证据:《连带责任保证书》。证明目的:被告承诺对齐天公司所欠款项共计人民币5,083,615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诺与齐天公司一同分期偿还责任,如被告及齐天公司未按约不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对全部到期、未到期的未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同时,原告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办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第三组证据:还款统计及明细。证明目的:截至起诉之日,齐天公司与被告尚有欠款共计人民币2,810,000元未归还。 第四组证据:《催款函》及送达证明。证明目的: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按期还款。 第五组证据:聘请律师合同及发票。证明目的: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并支出律师费人民币54,950元。 被告未出庭,对上述五组证据也未在庭前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五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庭审情况,本院可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诉齐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沪0112民初30731号生效民事判决:齐天公司应向原告偿还欠款4,958,100元及利息125,515元,共计5,083,615元。齐天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原告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2月9日签订《连带责任保证书》,约定被告作为齐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就(2020)沪0112民初30731号判决书中齐天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进行确认,自愿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范围包括该5,083,615元债务及因被告及齐天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的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办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被告还在该保证书中对齐天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制定了2020年12月30日至2022年11月30日按月分期还款计划,并承诺如有任何一期违约,原告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对全部到期、未到期的未还债务总额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截至2022年5月5日,被告及齐天公司向原告归还2,273,615元货款,剩余2,810,000元货款未还。2022年4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告知被告未按期还款的金额共计1,017,000元,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全部款项2,830,000元。原告为向被告追偿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54,95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5730元,共计65,680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保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2月9日签订《连带责任保证书》,被告自愿对齐天公司向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双方签订保证书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前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齐天公司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偿还货款,被告自愿对该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原告可要求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连带责任保证书》中制定了还款计划,现被告未依约还款,且承诺如有任何一期违约,原告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对全部到期、未到期的债务总额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截至起诉之日,齐天公司尚欠原告2,810,000元债务未偿还。原告在保证期间起诉请求被告对2,81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54,950元,保全保险费573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连带责任保证书》中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律师费、保全费等追偿费用,故对于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齐天能源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货款2,81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4,950元,保全保险费57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20元,减半收取计14,8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8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简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