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670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月路8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442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22年7月13日之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2,202,040.5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4,420.41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226,460.91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珺 审判员 袁 洁 审判员 殷 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