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67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月路8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442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1,955,000元;二、被告**应支付原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1,96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的利息计28,344.25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1,95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22.29元,由被告**负担。因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7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4,420.41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得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钱款,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等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有效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到期前30日内向法院书面申请续冻,否则逾期自动解冻,相应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已于2022年9月3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为沪CXXX**的车辆进行权属查封,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到期前6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否则逾期自动解封,相应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本院已于2022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进行查封,现房屋处置尚需时日,暂无法变现。查封期限自2022年9月26日起,有效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到期前60日,向法院书面申请续封,否则逾期自动解封,相应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此外,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钱款,暂无钱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为沪CXXX**的车辆已正式查封,但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虽已查封,但因房屋处置尚需时日,暂无法处置变现。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沪0112民初442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珺 审判员 袁 洁 审判员 殷 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