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2民初15150号
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公司)与被告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联公司)、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能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退还保证金人民币(币种下同)25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两被告和南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作为招标方,就陕西中联电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2014-2015年度500MW光伏电站工程35KV光伏就地升压箱式变电站合格供应商入围招标项目发出招标文件。原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于2014年10月15日将投标保证金300,000元汇入被告宗联公司银行账户。原告中标后,没有获得供货合同。经协商,被告宗联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就退还保证金签署《退款承诺函》,承诺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退还。后,被告宗联公司仅于2015年12月9日退还50,000元,尚余250,000元没有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宗联公司辩称,同意退还投标保证金300,000元,利息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太阳能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只是作为联合招标人,且是挂名招标人,仅在中标的合格供应商证书上进行盖章,并没有参与招标文件,也没有收取投标保证金,项目也没有实施。另,保证金应当自2014年12月3日起退还。
原告明阳公司为证明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机电产品国内采购招标文件1份,证明两被告作为招标人之一向原告发出招标文件,并指示原告将投标保证金300,000元交到被告的银行账户;
2.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1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被告宗联公司转账300,000元支付投标保证金;
3.合格供应商证书1份,证明原告中标;
4.关于退还保证金的承诺函1份,证明被告同意并承诺于2015年11月30日前退还投标保证金;
5.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1份,证明2015年12月9日,被告宗联公司向原告退还保证金50,000元。
被告宗联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
被告太阳能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2、4、5真实性不清楚;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
两被告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9月,原告明阳公司收到招标代理方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的机电产品国内采购招标文件。其中的招标公告称,根据陕西中联电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2014-2015年度500MW光伏电站工程的需求,招标代理方受业主方、招标方被告宗联公司、被告太阳能公司、案外人南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就所需的主要设备、材料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合格供应商的公开招标。凡通过本次招标评审的合格供应商,将由招标方颁发合格供应商证书,可参与2014-2015年度500MW光伏电站工程中相应设备、材料采购的后续比选。主要材料设备为35KV光伏就地升压箱式变电站,供货时间为订单下达后45天内供货。投标保证金300,000元,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到被告宗联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方发出《合格供应商证书》后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2014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告宗联公司账户交纳了投标保证金300,000元。
2014年11月3日,被告宗联公司、太阳能公司及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合格供应商证书》,通知原告在上述招标项目中标。
因被告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年度内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2015年11月3日,被告宗联公司出具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款承诺函,向原告承诺于2015年11月30日前退还投标保证金。2015年12月9日,被告宗联公司向原告退还保证金50,000元。因被告未全部退款,故涉讼。
本院认为,原告支付投标保证金参与投标,被告宗联公司和太阳能公司向原告出具了确认中标的《合格供应商证书》,确认原告有权参与陕西中联电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2014-2015年度500MW光伏电站工程35KV光伏就地升压箱式变电站项目比选采购。但在上述规定的采购期限内,两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合同,故两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被告宗联公司对退还原告保证金无异议。被告太阳能公司辩称其仅为冠名的联合招标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太阳能公司是涉案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招标方,并与被告宗联公司共同向原告签发了中标通知。两被告间的内部关系与原告无涉,本案被告太阳能公司应当承担共同退还保证金的责任。被告宗联公司退还50,000元后,未再继续退款,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退还剩余投标保证金2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中标后,两被告未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又未退还投标保证金,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50,000元;
二、被告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36.2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