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11民初8006号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沧海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四处铁道货物场院内。
经营者郑桂雄。
被告上海天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灵石807号。
法定代表人格陆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沧海钢管租赁站与被告上海天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沧海钢管租赁站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沧海钢管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沧海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沧海钢管租赁站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