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天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潘金华与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终4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金华,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兰,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盼盼,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缪纪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兰,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盼盼,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诉讼代表人:刘传喜,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韶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金华、上海天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8)沪0151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金华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另,上诉人上海天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潘金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上海天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潘金华撤回上诉;
二、上诉人上海天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30元,由上诉人潘金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沈洁
审判长  庄龙平
审判员  杨怡鸣
审判员  高中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文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