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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234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科技产业园东区A4-2标准厂房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69140198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58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74101695Y。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商丘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胜利东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DAXT8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商丘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耿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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