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234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科技产业园东区A4-2标准厂房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69140198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58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74101695Y。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商丘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胜利东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DAXT8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商丘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耿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