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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234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科技产业园东区A4-2标准厂房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69140198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58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74101695Y。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商丘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胜利东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DAXT8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商丘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耿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