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0751号
原告:上海五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毓,总经理。
被告:上海捷如重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盛春磊。
原告上海五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捷如重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闻怡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