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执293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一丰钢模租赁站
被执行人:浙江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元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11民初852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一丰钢模租赁站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288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6月12日)及债务利息、执行费,并于2018年6月12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7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江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元款项人民币302885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元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裘学君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