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卢氏工程液压件有限公司与上海正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6民初3636号
原告:无锡卢氏工程液压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6337147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正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663118C,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卢氏工程液压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正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卢氏工程液压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卢氏工程液压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卢氏工程液压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无锡卢氏工程液压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