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0293号之三
申请人:正兴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488号19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1号3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申请人正兴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86,8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后本院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现申请人正兴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正兴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正兴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486,816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露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