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0293号之四
原告:正兴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488号19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1号3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000号9楼901、9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正兴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之后中铁四局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中铁四局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述裁定作出后,中铁四局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9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正兴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兴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正兴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露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