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东海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2322号 原告:东海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渔林村15-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连***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雨润路8号。 负责人:齐雪旸。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1号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东海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连***项目经理部、被告中铁四局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连***项目经理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安县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连***项目经理部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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