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2322号之二
原告:东海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渔林村15-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1号210室。
负责人:**。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1号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
原告东海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铁四局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海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东海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