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东海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2322号之二 原告:东海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渔林村15-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1号210室。 负责人:**。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1号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 原告东海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铁四局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海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东海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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