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江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民辖终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长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长江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长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智能公司)、原审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4民初541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长江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应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原审案由定性错误。其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长江智能公司系其子公司,因不具备资质,借用其资质,以其名义投标,实际由长江智能公司与业主方、发包人对接,落实项目实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长江智能公司诉称龙信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长江公司施工,长江公司转包给其,其实际施工后向长江公司、龙信公司追索工程款。本案长江智能公司并非仅向长江公司主张挂靠合同权益,而是同时向长江公司和发包方龙信公司主张工程款,故原审法院将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工程所在地在海门市,故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综上,长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