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41上海长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江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84民初541号
原告上海长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智能公司)与被告长江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集团公司)、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江智能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智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照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长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2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145元,由原告上海长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沙建辉
书 记 员 俞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