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雅逸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雅逸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金昇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5民初4084号
原告:上海雅逸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385号2幢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3123254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金昇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马青路1268号行政办公楼3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75011819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雅逸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金昇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雅逸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金昇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雅逸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雅逸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雅逸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烨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