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雅逸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雅逸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金昇阳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05执保7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雅逸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3051号22幢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31232545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金昇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马青路1268号行政办公楼3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75011819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雅逸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厦门金昇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54879.50元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19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19)闽0205财保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金昇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54879.50元的财产。现上海雅逸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已撤诉为由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金昇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54879.50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上海雅逸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已撤诉,其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金昇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54879.50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金昇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54879.50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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