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816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琦,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雅逸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385号2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冯壹新。
被告:上海藤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598号3幢174室。
法定代表人:潘强。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雅逸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藤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陈瑶瑶
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杨青青
法官 助理 侯楠竹
书 记 员 汤菁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