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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940号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385号2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新。 被告:**,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被告:***,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易 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慧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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