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品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品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连祯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02民初4548号
原告:四川品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刘家巷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祯国,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安市广安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受理了原告四川品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连祯国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0)川1602民初4548号】,又于2020年8月20日受理了原告连祯国与被告四川品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0)川1602民初4530号】。该两案均系因不服广安市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7日所作的广区劳人仲案[2020]23号-2号裁决书而向本院提起诉讼。故该两案应合并审理。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原告连祯国与被告四川品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0)川1602民初4530号】审理。
审判长杨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洪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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