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成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大庆成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汇长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91民初607号
原告:大庆成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创业新街14号科技创业园(园区)创新大厦720房间。
法定代表人:丛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巍,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北汇长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大街899号华康大厦D座701室。
法定代表人:孙会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大庆成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河北汇长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大庆成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大庆成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成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大庆成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庆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