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成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大庆成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汇长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91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成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创业新街14号科技创业园(园区)创新大厦720房间。
法定代表人:丛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汇长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899号华康大厦D座701室。
法定代表人:孙会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庆成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汇长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691民初13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汇长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20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向大庆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为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北汇长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成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6月27日,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军
审判员  郑宏伟
审判员  李松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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