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02财保79号
申请人:郫都区润富星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经营者:**。
被申请人:自贡川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郫都区润富星石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自贡川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自贡川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郫都区润富星石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自贡川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的,应在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曹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