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达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达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2民初421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4月6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河南省达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诉被告河南省达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