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市景皓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与绿地地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7306号 原告:**市景皓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南湖区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27幢S17号-1。 法定代表人:徐秀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地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38号2号楼118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兵。 被告: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38号3号楼33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兵。 原告**市景皓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地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市景皓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景皓五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市景皓五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丹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