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4民初21145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恢复,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38号3号楼33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恢复、被告绿地公司的原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后,被告绿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变更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绿地公司:1.支付2020年1月9日至2021年9月13日间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18,888.45元、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48,907.69元、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7,711.72元,合计加班工资75,508.22元;2.支付2020年1月9日至12月31日间未休年休假10天工资23,135.04元;3.支付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年终奖工资56,117.8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9日,**进入绿地公司处从事运营管理中心工作,担任运营总监职务,双方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工资标准为岗位工资、季度奖金及年度奖金,入职时岗位工资24,495元,2020年7月岗位工资调整为每月26,097元,2021年1月1日岗位工资调整为每月31,157元。2021年9月13日,**提出辞职,并工作至该日。**工作时间原系8:30至17:30,但工作期间其直属领导多次因工作需要,直接指令**在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均按照指令加班完成了相应工作任务,绿地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关于加班工资基数,因绿地公司承担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故该部分应系工资组成部分,上述期间加班工资基数应系27,072.50元、28,837.18元、34,428.48元。在离职前,绿地公司未安排**20**年度的年休假,根据入职时间折算应有9天,故应依法予以支付。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根据薪酬确定,**月薪31,157元,税后年薪503,455元,年终奖预设系数45%,绿地公司曾于2022年1月29日转账**部分年终奖18,658.98元(备注系工资),故应支付对应的剩余年终奖。 绿地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不存在加班事实,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手册中已经明确约定加班需要申请、审批。关于年休假问题,**已超过仲裁时效,且根据规定年假有相关折抵的规定,另**的工作存在断档,未在绿地公司工作满12个月,故其不应享有2020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关于年终奖,**未经历2021年的完整考核期,且公司规定离职人员不参与年度考核,2021年9月13日**离职,故不应享有2021年的年终奖。离职时,双方协商一揽子解决全部经济纠纷,绿地公司支付18,658.98元,双方再无争议,该款项并非年终奖。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在案外公司工作至2020年1月1日。2020年1月9日,**入职绿地公司从事运营工作,双方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即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每个月工资19,596元。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约定**月工资31,157元。**劳动报酬由岗位工资、季度奖金、年度奖金构成,另有综合差旅费,每月发放工资单。合同约定了绿地公司安排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应服从统一管理,加班须征得绿地公司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2021年9月13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绿地公司提出辞职,最后工作至2021年9月13日,工资已结清。 2022年1月29日,绿地公司向**转账18,658.98元,备注工资。 **另提交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部分绿地公司直属领导**的微信聊天记录,如2020年4月5日(休息日)10:37,**发消息要求**打印材料送到公司前台,并要求**拍照确认,又如2020年7月14日(工作日)19:19询问有几个人在加班整材料,并要求多叫几个管培生回去一起弄等,证明绿地公司经常在非工作时间要求**加班。 另查明,《绿地城投集团2021年度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载明:“……三、考核周期……年度绩效考核一年一次,每年一月开展上一年度考核工作。” 2022年6月20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绿地公司:1.支付2020年1月8日至2021年9月13日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18,888.45元、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48,907.69元、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7,711.72元;2.支付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10天的折算工资38,559.40元;3.支付2021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的年终奖56,117.82元。2022年8月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不服该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绿地城投集团2021年度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银行明细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在诉讼中,绿地公司表示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加班的必要性,且**很多工作并非本人完成,系向下属获得数据等,工作并非必须通过加班完成,亦未得到绿地公司的书面批准,故对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劳动者应对加班的事实予以证明。本案中,**虽未提供绿地公司的书面审批或确认,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职期间,**在非工作日时间持续性处在工作状态,领导多次安排**加班,应支付相应加班工资。**主张加班工资基数时,将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作为工资组成部分,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另考虑加班时长从微信中不能完全确定,部分聊天记录系**主动向领导汇报工作,本院酌情认定绿地公司支付**20**年1月9日至2021年9月13日加班工资35,000元。 关于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因**于2022年6月申请仲裁,故其主张2020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主张已超过时效。另根据法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2020年1月9日,**入职绿地公司,故其主张当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本身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年终奖,《绿地城投集团2021年度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考核周期年度绩效考核一年一次,每年一月开展上一年度考核工作。**20**年9月主动辞职,其无法参与次年一月公司组织的上一年度的考核,故其无法享受公司年终奖,其主张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年终奖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20**年1月9日至2021年9月13日加班工资35,000元;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顾 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