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0689号
原告:***,女,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38号3号楼33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以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了劳动合同纠纷之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9月21日准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并委托上海市徐汇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主持诉前调解。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史 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