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龙安开发置业有限公司、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民初1420号之一 原告:贵州龙安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西环路4号(国资大楼1**1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J01606B。 法定代表人:***,系贵州龙安开发置业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013791,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318789,特别授权。 被告: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38号3号楼33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5CY4G。 法定代表人:***,系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583204B。 法定代表人:***,系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龙安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黔2730民初1420号民事裁定,“驳回二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二被告不服,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对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作出(2021)黔27民辖终29号民事裁定,“驳回二被告的上诉,维持本院作出的(2021)黔2730民初1420号民事裁定”。在二被告上诉期间,原告贵州龙安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龙安开发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621元,由原告贵州龙安开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