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天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宁波市天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执6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宁波市天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80446264)。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汇锦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天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天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8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工程款,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宁波市天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两辆,均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