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1217号
原告:慈溪市宸瑄搬运服务队。住所地慈溪市崇********区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H49JQ61。
经营者:***,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慈溪市崇********区13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宁波市天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汇锦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8044626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宸瑄搬运服务队诉被告宁波市天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2023年2月17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宸瑄搬运服务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宸瑄搬运服务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计467.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高立民
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